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又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予以备案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9847
2024-06-30
5439
2024-07-04
4886
2024-08-31
4777
2024-08-22
4384
2024-09-28
4160
2023-04-20
3834
2023-04-21
3055
2024-07-10
2865
2022-08-31
2716
2024-08-21
2533
2022-09-06
2469
2023-04-22
2465
2024-10-14
2301
2024-09-02
2224
2024-08-21
2224
2024-07-13
2024-12-01
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最新修订是2014年4月24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全文共有七章七十条内容。
2024-11-30
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当前是现行有效的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版,最新消防法全文内容共七章七十三条。
2024-11-29
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当前是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次修正最新版本,新安全生产法最新全文共七章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