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来自于国务院网站)
2025-01-03
2024-10-03
2024-09-28
2024-12-18
2024-10-14
2024-08-11
2024-10-11
2024-10-04
2025-01-07
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