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第二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八)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九)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企业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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