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顺利注册成为制式营具合规供应商

制式营具供应商注册登记须知强调了供应商需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及时更新信息。供应商需进行数字身份认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类型和产品分类,并满足基本资格条件。注册流程包括登录管理系统、注册账号、提交审核等步骤。供应商需注意信息变更和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理,违规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书面警告、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和终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
来源: | 来源:制式营具专题 | 发布时间: 2024-09-16 | 13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制式营具供应商注册登记须知

特别提示:为确保您能够正常参加采购活动,需要您严肃认真地确认,您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负责。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将给您参加采购活动,带来一定时期或长期的不利影响。敬请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关注此提示。

为了您能够顺利的完成注册登记,请仔细阅读、理解并遵守本须知。

一、供应商注册要求

为适应采购流程电子化需要,对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数字身份认证。从即日起,请有意愿参加我部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并申请获得数字证书。因故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内完成注册登记。系统将为每家注册登记供应商建立诚信档案,详实记录参加采购活动中的守信和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评价,建立“失信约束,守信激励”机制,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抽取使用、采购评审的重要因素。

(一)供应商类型

供应商注册登记时,根据自身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从2个维度进行自主选择界定:①按照参加采购活动类别,选择集中采购(100万元以上)供应商、自行采购(100万元以下,参照集中模式组织采购,非市场零星购买)供应商,可多选。②按照提供标的自然属性,选择物资类、工程类、服务类供应商,其中,物资类分为生产型和销售型供应商,均可多选。

(二)产品分类目录

产品分类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物资类和服务类的类别名称按照采购对象的自然属性设置,工程类的类别名称参照国家建筑行业有关标准设置。供应商应当按照经营范围选择产品分类,相关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方可选择,否则将作为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基本资格条件

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国内市场无类似或可替代产品的企业除外;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

7.未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市场禁入),未被列入我部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我部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控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被行政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并确定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

2.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3.被金融机构确认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4.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当事人”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5.其他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应予从严惩戒名单的严重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

二、供应商注册登记和审核

(一)注册登记流程

1.供应商登录我部采购网(http://118.64.254.72/)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点击“供应商注册”栏,阅读本须知,了解注册登记、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2.注册账号,可通过2个渠道: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支付宝扫码,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将自动填充到系统页面(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可由授权人直接扫码登陆);②下载“军队采购”APP,按提示流程申领CA证书。取得CA证书后,使用APP扫码进行注册。其中,企业法人可选择任一渠道注册,事业法人及其他非法人机构、组织只能通过第二个渠道注册。

3.注册提交系统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账号,默认为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跳转至基本信息页面,按照提示填报相关信息,详见用户操作手册。

(二)注册登记审核

供应商通过管理系统对提交的信息在网上进行审核,注册审核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审核“通过”的,获得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核“不通过”的,系统会告知供应商不通过的原因。

供应商对注册审核结论有异议的,确因信息变化未审核通过的,可以申请人工审核。

(三)注意事项

1.供应商注册登记自通过系统审核之日起,应当在45天内完成基础信息填报,超出期限的,注册信息自动删除。

2.基础信息填报过程中可以“暂存”,可以对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彩色扫描件进行修改。

3.填写所需资料的名称时要用全称,不要使用简称、缩写、代号等。

4.上传的彩色扫描件必须清晰易读(每张200-300k),如有涂改、遮挡或者污痕等造成信息无法识别的无效。

5.供应商可自行申请账号注销。

(四)注册信息变更

1.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系统进行修改,系统将自动生成并保存信息变更记录。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应当将采购项目要求的资质、业绩和其他材料,按规定格式要求上传至系统扩展信息页面。

三、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处理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

1.夸大企业业绩和产品性能的;

2.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质疑、投诉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轻的;

4.其他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

1.3年内2次被书面警告的;

2.被抽中邀请参加采购活动,3年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履行合同,影响较大的;

4.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

1.累计2次受到1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处理的;

2.在采购活动中私下与采购相关机构、需求单位达成不合理意向的;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4.投标(报价)提供虚假材料的;

5.提供虚假生产进度报告,或无正当理由延期供货影响用户单位供应保障的;

6.在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无理取闹,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秩序的;

7.中标产品在非注册生产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生产的;

8.查实恶意投诉,或3年内累计2次投诉理由不成立的;

9.围标、串标和挂靠其他企业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给予终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的处罚:

1.累计2次受到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理的;

2.在注册、复核、实地考察和调查中提供变造、伪造或串通他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资质材料的;

3.在采购活动中有贿赂行为,或与有关部门、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拒不按照投标(报价)文件及承诺签订采购合同的;

5.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质量问题,给用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6.提供假冒伪劣或者走私产品的;

7.冒用其他供应商名义参与采购活动,或者将资格转借其他供应商使用的;

8.违反有关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的;

9.拒绝接受实地考察、调查和监督检查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违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违规行为给用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规行为对用户单位有关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3.涉及多种情形或者多次违规的;

4.在串通投标、出借资质等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5.违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的;

6.在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无理缠闹,干扰调查处理工作或者影响用户单位其他正常工作的;

7.存在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形的。

(六)违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影响用户单位有关工作开展的,可以从轻处理:

1.首次违规、且情形轻微的;

2.积极配合、采取措施减轻危害的;

3.主动担责,提供延长服务期限、成本价供货、加倍经济赔偿等有效补救措施,继续履约有利于实现标的目标、维护用户单位利益的;

4.主动交代违规问题,并提供其他供应商违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5.以往履约、服务情况良好,有关单位或者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为其书面提出从轻处理建议的;

6.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受到3年以内禁止处理的供应商,禁止性处理期满,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采购管理部门申请恢复参加采购活动资格,并缴纳诚信责任保证金。诚信责任保证金缴纳数量为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1%至2%(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到千元),受到1年、2年、3年禁止性处理的,分别缴纳1%、1.5%、2%,最低缴纳额度为10万元,最高为200万元。不缴纳的不予恢复资格,禁止性处理期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不缴纳的,终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自恢复参加采购活动资格之日起,3年内没有受到禁止性处理的,全额退还诚信责任保证金(不计利息);3年内再次受到禁止性处理的,该项诚信责任保证金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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