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1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8月24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村庄规划范围内自建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是指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建立会员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本协会会员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受理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七日内予以回复;对属于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日内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五日内回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布核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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