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建设单位、房屋建筑使用者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间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遵循质量合格、安全实用、绿色低碳的原则,坚持文明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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